律师解析:
1、有用,但是
债权人与
债务人签订的
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债权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法律障碍。
2、以房抵债不同于房屋买卖。基于
以物抵债,仅享有未来据实抵债的普通
债权请求权,不能满足法定
物权变动要求,因而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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