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首先,现有
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侵害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二、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
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
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监护人变更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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