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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之后责任范围是多大

时间:2026.01.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财产混同就是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分不清,或者关联公司财产也搞不清。
责任范围得看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是没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独立,就得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公司欠多少,股东就得还多少。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混同,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院会综合财产混同程度、债权人损失等定股东责任范围,一般在因混同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范围内,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发现小胡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认为小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胡则辩称自己不应担责,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担责。
2、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财产混同程度、债权人损失等因素确定股东责任范围。
3、本案中小胡与公司财产混同,一般应在因财产混同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范围内,小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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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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