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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强制医疗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6.01.0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233人
律师解析:
1.适用情况: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经鉴定不用担责且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可强制医疗。
2.启动方式:
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
3.审查流程: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
4.监督机制:
检察院监督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发现违法可提纠正意见。
强制医疗既防危害社会,又保障精神病人权益,全程受法律规范。

案情回顾:

小朱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小朱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公安机关将此情况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朱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便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小朱家属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小朱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中小朱符合该适用条件,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让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符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于小朱家属的异议,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小朱是否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若证据表明小朱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强制医疗决定应予以维持,同时检察院会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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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春林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赖春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十年临床一线,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甲医院辞职转行律师,医师律师双证,专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擅长利用医学,法学专业知识分析病历找医方过错,评估损害结果和两者关联性,结合上述结论给予准确的过错比例预判。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患方医疗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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