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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存在帮助行为怎样认定

时间:2026.01.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认定不存在帮助行为,可从两方面判断。
客观上,帮助行为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没实施这些行为,像没提供技术服务、没做广告宣传、没参与资金结算等,可初步认定无帮助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须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
确实不知或不知其行为违法,即便有关联行为,也不算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如正常出租房屋不知租客网络犯罪就不构成。

案情回顾:

小丽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小许在屋内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小丽称自己并不知晓小许的犯罪行为,而检方认为小丽的出租行为为小许的犯罪提供了一定条件,存在帮助行为,双方就小丽是否构成帮信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客观层面看,若小丽未实施如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比如未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服务,未为犯罪做广告宣传,未参与资金流转结算等,可初步认定无帮助行为。
2、从主观层面讲,若小丽确实不知道小许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或虽知道对方使用网络,但不知其行为是犯罪,即便有出租房屋这一关联行为,也不应认定为存在帮信罪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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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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