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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金融诈骗挥霍行为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01.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9人
律师解析:
1.主观方面:
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让他人财产受损,还积极追求此结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资金使用:
资金未用于正常经营,或经营资金与筹资规模严重不匹配,像大量集资款用于高风险投机而非实体经营,算挥霍。
3.肆意消费:
用集资款买豪车、奢侈品,或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致资金无法返还,属于挥霍。
4.隐匿转移:
行为人隐匿、转移资金,致资金去向不明无法追回,也认定为挥霍。

案情回顾:

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胡、小丽等人大量集资。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积极为之。筹集到资金后,小朱并未将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而是将大量集资款投入高风险投机,还肆意消费,购买豪车、奢侈品,甚至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此外,小朱还隐匿、转移部分资金,致使资金去向不明。小胡、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金融诈骗挥霍行为,与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观上,小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小朱未将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且用于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消费集资款进行高风险投机、购买奢侈品、参与赌博;隐匿、转移资金导致无法追回,符合认定金融诈骗挥霍行为的客观情形,因此可认定小朱存在金融诈骗挥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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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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