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作为合法证据,需遵循三大原则:不损害被摄者的合法权益,如隐私和正常生活;取证过程须合法,禁止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违反公序良俗的偷拍行为亦受法律禁止。但在某些情况下,若偷拍未对受害者造成重大权益侵犯或违反善良风俗,法院可能认定其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离婚案件偷拍偷录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2、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4、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进行拍、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仍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不合法,法院对该非法证据不能采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