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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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即便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方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在签署债务分担条款时已知悉该约定,且该约定并未损害其权益,那么该条款可能对其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配的条款,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绝对排除债权人向双方追讨债务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协议指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讨。不过,履行方可以根据协议,向未履行方进行合理追偿,从而明确内部的责任。

婚前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外部确认不具直接影响,但作为内部约束力的合同,可作为追索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愿和日常生活所需,超出部分需证实用于共同生活等。夫妇对婚内财产债务的新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不影响对外。如债务超家庭范围,且债权人知情特殊约定,债务人须按约定承担。

对于婚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种认为协议要经过公证才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否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协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离婚后,男方如未按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依法以孩子名义起诉,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年龄,亲生父母均有义务为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的子女提供抚养费,逃避责任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