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资格
证据:
提供
身份证明,证明自己有能力和条件参与工程施工。
2.合同履行证据:
有与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的书面或
口头协议;
施工中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体现参与管理;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记录施工情况。
3.资金往来证据:
提供
工程款项支付凭证,像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收支情况。
4.其他证据:
材料采购等合同证明实际投入;
工程验收资料等证明完成施工且质量合格。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口头施工协议参与某工程建设。工程结束后,小朱与小李就小朱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全程参与施工,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而小李则否认小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小朱为证明自己,提供了身份证明、施工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银行转账记录、材料
采购合同、工程验收资料等。
案情分析:1、在主体资格上,小朱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可证明其具备参与工程施工的能力和条件,符合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要求。
2、合同履行方面,小朱提供的与小李的口头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日志等,能证明其参与了工程管理和施工,存在施工约定且有实际施工行为。
3、资金往来上,银行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可证明小朱收到工程款或支付了相关费用。
4、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小朱为工程施工进行了实际投入,工程验收资料证明其完成施工且质量合格,综合这些证据可认定小朱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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