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宾馆房间一般不算法律上的“户”,在宾馆
抢劫按普通抢劫罪
处罚,而非
入户抢劫。
2.“户”要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和相对隔离性,宾馆核心是商业临时住宿,缺家庭生活属性,不符“户”的认定。
3.以抢劫目的进宾馆房间,要担抢劫罪责,但不适用入户抢劫加重情节。
4.若宾馆房间长期作家庭生活场所且相对隔离,可能例外认定,不过实践少见,需结合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为实施抢劫,进入一家宾馆,闯入小胡入住的房间,使用
暴力威胁抢走小胡财物。小朱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他觉得宾馆房间不属于“户”。而小胡则认为小朱应按入户抢劫
加重处罚。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户”需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和相对隔离性两个核心特征。宾馆的核心功能是商业性临时住宿,并非用于长期家庭生活,即便房间有一定封闭性,但缺乏家庭生活属性,所以宾馆房间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户”。
2、小朱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宾馆房间实施抢劫,虽然不构成入户抢劫,但仍需承担抢劫罪的
刑事责任,不适用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若宾馆房间被长期用作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可能存在例外认定,不过本案未表明有此情况,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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