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当得利人有偿转让利益给第三人,分情况处理。
2.若第三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是不当得利所得,原权利人不能找第三人要回标的物,可让不当得利人返还转让价款。
3.若第三人为恶意,明知或应知是不当得利所得,原权利人能直接找第三人要回标的物,也可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获利。
4.善意第三人权益受保护,原权利人找不当得利人救济;
恶意第三人无
善意取得权,需返还标的物。
案情回顾:小朱因银行系统故障,账户意外多了一笔款项,这属于不当得利。小朱将这笔款项有偿转让给了小胡。小丽作为原权利人发现款项错误后,认为小胡应返还该款项。小胡称自己不知该款项是不当得利所得,而小丽怀疑小胡是明知的,双方就款项是否该由小胡返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胡为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该款项系不当得利所得,依据
民法典规定,小丽不得向小胡主张返还该款项,但可请求小朱返还转让该款项所得的价款。因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丽的救济应通过小朱实现。
2、若小胡为恶意,即明知或应知该款项系不当得利所得,小丽有权直接向小胡主张返还该款项。同时,小朱因转让行为获得的利益,小丽也可要求其予以返还,因为恶意第三人不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需向原权利人返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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