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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有偿转让第三人怎么办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1.不当得利人有偿转让利益给第三人,分情况处理。
2.若第三人善意,不知且不应知是不当得利所得,原权利人不能找第三人要回标的物,可让不当得利人返还转让价款。
3.若第三人为恶意,明知或应知是不当得利所得,原权利人能直接找第三人要回标的物,也可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获利。
4.善意第三人权益受保护,原权利人找不当得利人救济;
恶意第三人无善意取得权,需返还标的物。

案情回顾:

小朱因银行系统故障,账户意外多了一笔款项,这属于不当得利。小朱将这笔款项有偿转让给了小胡。小丽作为原权利人发现款项错误后,认为小胡应返还该款项。小胡称自己不知该款项是不当得利所得,而小丽怀疑小胡是明知的,双方就款项是否该由小胡返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为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该款项系不当得利所得,依据民法典规定,小丽不得向小胡主张返还该款项,但可请求小朱返还转让该款项所得的价款。因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丽的救济应通过小朱实现。
2、若小胡为恶意,即明知或应知该款项系不当得利所得,小丽有权直接向小胡主张返还该款项。同时,小朱因转让行为获得的利益,小丽也可要求其予以返还,因为恶意第三人不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需向原权利人返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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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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