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挂名股东及法定
代表人可分两步处理:
一是股东责任方面,若未实际
出资且被
欺诈成为股东,收集无出资记录、未参与决策分红、未签署协议章程等
证据,
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无效,避免补充
赔偿。
二是法定代表人责任方面,未参与经营管理,提交未任职证据申请
解除限高;
公司不配合变更则
诉讼解决,向法院提异议说明挂名情况。
老板欺诈可
报案。
要保存好各类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为某公司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
执行法院对小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小朱认为自己未实际出资,是被老板欺诈成为股东,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公司却不配合小朱变更法定代表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股东责任,小朱若能收集无出资记录、未参与公司决策或分红、未签署
股东协议及
公司章程等证据,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无效,排除在
认缴出资范围内的
补充赔偿责任。
2、对于法定代表人责任,小朱可向执行法院提交未任职、无实际控制公司的证据,申请
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若公司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小朱可诉讼要求变更登记,同时向执行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说明挂名情况,请求排除对个人的执行。若老板存在
欺诈行为,小朱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小朱需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录音、无
社保工资流水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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