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执行人及所
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像衣物、家具等不得
被强制执行。
2.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执行,超标准的除外。
3.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物品受保护。
4.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不得执行。
5.
抚恤金、
养老金等保障性收入不能被执行。
6.未公开发明和未发表著作不执行。
7.
残疾赔偿金、公益财产等依法不得执行。
这保障了基本生存权与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
债务。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欲对小朱的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小朱提出异议,称家中的家具、其孩子上学用的学习用品以及自己因
工伤获得的
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被执行,而小李认为这些财产都应被执行以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家中的家具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被强制执行,所以执行人员不应执行该部分财产。
2、小朱孩子上学用的学习用品是其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应被执行。
3、小朱因工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障性收入,也依法不得执行,执行人员应保障小朱该部分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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