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
解散公司决议,不同意的股东可审查决议程序,像召集、表决方式有无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
若有,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
2.若其他股东以公司经营困难等
起诉解散公司,不同意的股东可向法院证明公司未达司法解散条件,如业务正常开展、未陷经营僵局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在一次股东会上,小李和小胡商议后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但小朱不同意。小朱怀疑此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问题,认为可能违反了法律和
公司章程。同时,小李和小胡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小朱对此坚决反对,认为公司仍能正常开展业务,不存在经营僵局。
案情分析:1、针对股东会作出的解散公司决议,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小朱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2、对于小李和小胡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为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情况,小朱可向法院举证证明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如公司仍能正常开展业务、未陷入经营僵局等,以此维护公司继续
存续。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