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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数额的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5.12.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1.已销售的假冒商标商品,按实际销售价算销售金额。
2.未销售的,有标价按标价,或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均价算;
没标价或查不清实际售价,委托评估机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算。
3.多次实施未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认定数额要以证据为依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保障准确认定,助于判断是否犯罪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商店,被指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执法人员在店内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商品,同时查明小朱此前已销售过一批同类型假冒商品。对于已销售部分,小朱称销售价格较低,但无相关销售记录;未销售商品部分,有部分标了价格,还有部分没有标价。执法人员与小朱就销售金额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其所说低价计算,执法人员则要依法定方式计算。

案情分析:

1、对于已销售的假冒商标商品,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若小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说的低价,需依据其他证据或合理方式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2、尚未销售的商品,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若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应委托评估机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若小朱多次实施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行为且未处理,需累计计算数额。整个数额认定过程要以证据为基础,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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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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