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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催收债务罪司法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12.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
是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像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3.客观表现:
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如暴力胁迫要达一定程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背意愿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为之,明知是非法债务还催收。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为索要赌债,多次对债务人小丽进行恐吓、跟踪、骚扰。小丽不堪其扰,向警方报案。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想要回欠款,不构成犯罪;而小丽则坚持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非法催收债务罪的主体条件。
2、行为对象方面,赌债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
3、客观上,小朱实施了恐吓、跟踪、骚扰小丽的行为,符合非法催收债务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4、主观上,小朱明知赌债是非法债务仍采用上述手段催收,具有故意。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催收债务罪的主客观条件,可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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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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