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加害者是12岁儿童,按法律,12到14岁仅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特定严重情形经核准追诉才担责,猥亵不在范围,所以其无需负
刑事责任,也无对应
量刑。
2.若对12岁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
以
暴力胁迫等
强制猥亵,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从重判;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等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判。
要明确主体和对象来准确用法律。
案情回顾:小朱年仅12岁,在学校对同学小丽实施了
猥亵行为。同时,校外人员小胡也对12岁的小朱进行了猥亵。这两起事件引发了关于
责任认定和
量刑标准的争议,大家对不同主体实施猥亵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对小丽的猥亵行为,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中特定严重情形经核准追诉才负刑事责任,猥亵行为不在此列,所以小朱不负刑事责任,无量刑标准。
2、对于小胡对小朱实施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若小胡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
从重处罚;若小胡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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