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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情况不属于掩饰隐瞒所得情形

时间:2025.1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一般不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主观不知情,即确实不知财物是犯罪所得及收益,无犯罪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2.正常交易,在合理价格、场所和方式下取得财物,无理由怀疑是犯罪所得,像在正规二手市场买东西。
3.无明显掩饰行为,仅单纯持有或保管财物,未实施窝藏等行为。
4.有合法来源证明,能证明财物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
判断要结合具体案情,考量主客观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在二手市场以合理价格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该电脑是小胡盗窃所得。小胡称已将电脑卖给小朱,警方认为小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小朱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该电脑是犯罪所得,且是在正规二手市场按正常交易流程购买。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此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确实不知道所购买的电脑是犯罪所得,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
2、从交易行为看,小朱是在正规二手市场以合理价格购买电脑,属于正常交易行为,没有理由怀疑该电脑是犯罪所得。
3、小朱只是单纯购买并持有该电脑,未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综合判断,小朱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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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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