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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损失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时间:2025.12.25 标签: 金融保险 银行纠纷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1.资金损失:
贷款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的部分算损失,像借款人违约后,即便银行催收、处置抵押物,仍无法清偿的债权金额。
2.资产减值:
银行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借款人信用和还款能力变化,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部分是潜在损失。
3.违规损失:
因违规操作、诈骗等造成资金外流且无法追回,也算损失。
司法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受清偿部分是认定依据,同时要考虑清收措施及效果。

案情回顾:

小朱向银行贷款,到期后违约未还款。银行进行了合理催收,并处置了小朱提供的抵押物,但仍有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能收回。此外,银行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小朱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对该笔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来还发现银行内部员工小胡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资金外流且无法追回。双方就银行损失的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资金层面看,经催收和处置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金额,即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应认定为银行的实际损失。
2、在资产减值方面,银行依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借款人信用及还款能力变化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视作潜在损失。
3、因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导致无法追回的资金外流部分,也应认定为银行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受清偿部分作为认定银行损失的重要依据,同时需考量银行清收措施及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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