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损失,依据合同最终效力及过错原则确定责任,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
法律解析:
合同被追认有效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符约定方担责。
合同未被追认无效时,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无权
代理中,善意相对人可求无权
代理人赔偿,明知无权仍订约双方按过错分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约,善意相对人由
监护人按过错赔,明知对方无
行为能力订约的自行担责。
无权处分时,买受人未
善意取得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善意取得则处分人向权利人赔偿。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损失责任依效力和过错确定,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
若您遇到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损失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胡
签订合同,小胡以小许名义与小丽订约。后小许认为小胡无权代理,未追认
合同效力。小丽不知小胡无权,要求
赔偿损失,小许则认为不应担责,双方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此合同属无权代理情形下的效力待定合同。
2、因小丽不知小胡无权,为善意相对人。依规定,善意相对人可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范围不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
可得利益。所以小丽的诉求合理,小胡应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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