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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长期共同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12.2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1.时间维度:
虽法律未明确时长,但需持续较长时间共同生活。
2.居住空间:
双方在同一住所生活,有共同起居场所。
3.经济层面:
存在共同经济支出,像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共同承担。
4.生活事务:
相互参与对方生活,如共同做饭、照顾家人。
5.主观意愿:
有共同生活意愿且有事实表现。
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多因素,以证据和实际情况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小朱向法院主张他们曾长期共同居住,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李则否认长期共同居住,认为只是偶尔居住在一起。小朱称他们持续在同一住所生活了较长时间,有共同起居场所,还共同承担房租和水电费,也会一起做饭。小李却表示居住时间不长,经济上各自独立,不存在共同经济支出。

案情分析:

1、认定长期共同居住需从多方面考量。时间上虽无明确法律界定,但一般应持续较长时长,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对于居住时间长短存在争议,需结合证据判断是否达到长期标准。
2、居住空间上,若能证明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有共同起居场所,是认定长期共同居住的重要因素。经济方面,若有共同承担房租、水电费等生活费用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依据。生活事务中,如共同做饭等相互参与对方生活的行为,以及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表现,都要综合起来判断是否构成长期共同居住,一切以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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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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