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情形按赌博罪
立案: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
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
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应
立案追诉。
3.赌博危害大,会
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生活,还可能引发
犯罪,建议远离。
案情回顾:小朱以营利为目的
组织赌博活动。他召集了小胡、小丽、小静等多人参与赌博,在一段时间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22人。同时,小朱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6000元。此外,小朱还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引发了周围居民的不满,被举报至相关部门。
案情分析:1、小朱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2人,超过了20人,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00元,超过了5000元,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以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应以赌博罪立案追诉的情形。
2、小朱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属于赌博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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