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原告资格:
提起环境损害
诉讼,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像因污染受损的个人、单位,或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2.明确被告:
要清楚指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主体。
3.诉求与理由:
诉讼请求要明确,如让被告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且基于相关事实。
4.
管辖范围:
要在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范围内,遵循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管辖原则。
5.公益诉讼条件: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需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且无
违法记录。
案情回顾:小丽发现自家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经调查是附近工厂小胡排放污水所致,造成她
财产损失。小丽决定提起环境损害诉讼,将小胡的工厂列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小胡认为小丽没有资格
起诉,且自己不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同时,有一环保社会组织也想对小胡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案情分析:1、小丽作为因
环境污染致使自身
财产权益受损的自然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她有明确的被告小胡工厂,有具体诉讼请求即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且基于小胡工厂排污致鱼死亡的事实,若案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其起诉合理。
2、该环保社会组织若要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要求,符合条件才可进行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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