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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争议举证责任属于谁

时间:2025.12.2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1.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需举证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以及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医疗机构若想免责,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3.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证明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后,医疗机构要自证无过错。
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证明使用产品及损害后,医疗机构、生产者等要证明产品无缺陷等免责事由

案情回顾:

小朱到某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小朱认为是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导致自己受到损害,遂与医疗机构产生争议。小朱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而医疗机构则称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患者,需要对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进行举证。只有完成这些举证,其主张才具备基本的事实依据。
2、医疗机构若要免责,需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若处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中,在小朱证明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后,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若属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小朱证明使用医疗产品及损害后,医疗机构等要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免责事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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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强相银律师系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律师(五成员之一)、杭州市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委员、杭州《都市快报》律师团成员等职务。 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法学院法律专业,民商法研究生学力,具有法学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获得医疗从业资质和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毕业后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养老、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医疗纠纷、大健康产业。 部分案例分享: 1、2012年承办“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当庭获得法庭采纳,被告人或者从轻处罚,于判决书生效当月刑满释放。 此案报道于《法治与经济》杂志2012年1上旬(总第298期)、《钱江晚报》2012年12月25日版、《腾讯新闻》同期报道; 2、2013年底,受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杭州下城区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作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法院、检察院多部门人员参加旁听学习,代理人意见获得法庭和家属的一致认同。 3、周某某诉杭州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伪造签字,获得全额赔偿; 4、参加政协代表徐某某与金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即日到位; 5、袁某某诉浙江省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深入分析病历,结合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切中院方要害,全额要回数十万元医院费; 6、黄某某三人诉浙江省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获得胜诉,家属获得赔偿几十万元; 7、李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较量,成经典案例; 8、丁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示教案例,律师提示:妇女儿童权益更需保障,医疗高风险区更需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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