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预期损失
赔偿是指,违约方没履行或没完全
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担责。
2.损失赔偿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包含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3.主张预期损失赔偿,得有
证据证明损失存在且和违约有因果关系,还能合理确
定损失数额。
4.实践中结合具体合同和实际判断,受损方要防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不能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供应特定规格的货物。然而,小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小朱错过销售旺季。小朱主张小李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小李则认为小朱夸大了损失数额,不认可其赔偿要求,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小李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2、小朱主张预期损失赔偿,需有证据证明损失客观存在且与小李的
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要能合理确定损失数额。若小朱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可能不被支持。此外,小朱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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