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行凭证:
飞机票、火车票等上面的时间和地点,能证明特定时间去了外地。
2.住宿凭证:
酒店、民宿的入住记录、发票或订单,可显示外地居住情况。
3.消费记录:
外地商场、餐厅等地的消费票据或电子支付记录,证明当地活动。
4.社交媒体内容:
带定位的朋友圈、微博动态可作证明。
5.监控视频:
商场、地铁站等场所的监控视频也能作为
证据。
6.
证人证言:
外地朋友证明当时在当地也有一定证明力。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发生
合同纠纷,小李称小朱在合同约定签约当天在本地,未按约前来签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则坚称当天自己在外地,无法按时签约。小朱拿出飞机票证明当天前往外地,还有外地酒店入住记录、外地商场消费的电子支付记录、带有外地定位的朋友圈动态。小李对此存疑,认为这些证据可能
造假。
案情分析:1、出行凭证如飞机票上的时间和地点信息,能证明小朱在特定时间前往外地,具有较强证明力。
2、住宿凭证中酒店入住记录可显示小朱在外地的居住情况,进一步佐证其在外地的事实。
3、消费记录里外地商场的电子支付记录,能证明小朱在当地有活动。
4、带有定位信息的朋友圈动态也从侧面证明小朱当时身处外地。若小朱能进一步提供所在场所监控视频或外地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据链将更完整,更能证明其在外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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