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咨询该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利用虚假的数据、虚假的信息,以包营利为保证诱导他人投资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通常会构成诈骗罪的。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等。

"诱骗投资人期货买卖"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上,侵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客观上,通过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诱使交易,造成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公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虚假仍故意误导,过失不构成。

证券期货诱骗投资罪名的关键要素包括:犯罪主体限于交易所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及其机构;犯罪者有故意欺骗行为;侵犯交易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客观上通过诱骗导致重大交易后果。

"诱骗投资人期货买卖"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上,侵犯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客观上,通过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诱使交易,造成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公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虚假仍故意误导,过失不构成。

挪用资金罪的界定需关注两大核心要素:一是资金用途,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非业务领域的借贷或投资;二是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如1至3万元)且未按时归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同时,主观上的故意亦是关键,行为人须明知资金归属单位仍故意挪用。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