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重大误解: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天内可行使
撤销权,除斥期间从这时开始算。
2.受
胁迫情况:
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可撤销,除斥期间从胁迫终止时起算。
3.其他情形: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能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从知晓时起算。
4.特殊规定:
若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这五年从行为发生时开始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因重大误解签订该合同,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第100天才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而小丽受小胡胁迫签订了一份协议,胁迫行为终止后的第1年零1个月,小丽也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两人的请求均遭到对方反对,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第100天才请求撤销合同,已超过九十日的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消灭,法院不会支持其撤销合同的请求。
2、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小丽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第1年零1个月才请求撤销协议,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法院也不会支持其撤销协议的请求。同时,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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