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原告须是因环境
侵权致人身、财产受损的主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明确实施环境
侵权行为的被告。
3.提出具体
诉讼请求,如要求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同时阐述侵权经过和损害后果。
4.案件要在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范围,一般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5.环境侵权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告证污染和损害,被告证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居住在某工厂附近,长期受工厂废气排放影响,身体出现不适,家中物品也因空气污染有不同程度损坏。小朱认为是工厂的废气排放导致其人身和财产受损,遂将工厂告上法庭。工厂却称废气排放符合标准,与小朱的损害无因果关系。小朱要求工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因工厂废气排放受到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工厂是实施废气排放这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主体,被告明确。
2、小朱提出了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的具体诉讼请求,并阐述了工厂废气排放造成自身损害的事实和理由。此环境
侵权诉讼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由侵权行为地(工厂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小朱需证明工厂存在废气排放的污染行为和自身的损害后果,工厂则要对其废气排放行为与小朱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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