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知情实施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不会被
判刑。
洗钱罪需
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特定
犯罪所得及收益,仍
掩饰隐瞒其来源性质。
2.司法实践会综合判断是否“明知”,若应知道却疏忽未察觉,可能被推定有
间接故意。
3.若“不知情”属实且有
证据,不担
刑责。
建议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排除嫌疑。
案情回顾:小朱受朋友小胡委托,帮忙处理一笔资金转账事宜。小朱未多问便按照小胡要求操作,后警方调查发现该笔资金是
走私犯罪所得,小朱的转账行为属于掩饰资金来源性质的洗钱行为。小朱坚称自己对资金来源不知情,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警方怀疑其应当知道资金来源有问题。
案情分析:1、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小朱称不知情,若该情况属实且有证据证明,其缺乏主观故意,不符合洗钱罪的
犯罪构成,不构成洗钱罪,不会被判刑。
2、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判断是否“明知”,若小朱存在应当知道而因疏忽未察觉的情形,可能被推定具有间接故意。建议小朱配合
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不知情,以排除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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