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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人员怎么判

时间:2025.12.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财务人员的量刑需结合实际行为和作用判定。
若仅承担日常记账、资金划转等基础执行工作,未参与核心策划,属于从犯,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单处或并处罚金。
若财务人员主动参与非吸活动的策划、组织,或在其中起关键推动作用,会被认定为主犯,量刑多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罚将进一步加重。
财务人员若有自首立功表现,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根据自身具体行为细节制定方案,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案情回顾:

小李设立公司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吸收资金。小朱担任公司财务,负责资金收付、账目记录及向投资者出具凭证。小李指使小朱将吸收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小朱明知公司业务不合法仍持续操作。案发后,小朱主张自己仅为普通执行人员属从犯;检方认为其长期参与核心操作且积极配合,应认定为主犯之一。

案情分析:

1、财务人员的量刑需结合具体行为和作用综合判断,本案中小朱是否为主犯或从犯是量刑关键争议点。
2、若小朱被认定为普通执行人员仅起辅助作用,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若被认定为主犯,如参与核心资金操作且明知违法仍积极配合,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若小朱有自首、立功或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量刑时会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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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因此扰乱了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至20万元的罚金......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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