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
债务属于
共同债务,比如一起签署
借款协议的情况就符合这一标准。
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买菜、交水电费等),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需求,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
债权人能证明钱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的除外;
若借钱用于赌博等
违法活动,则肯定不属于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小李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李未经小丽同意,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水果店。后水果店盈利,小李将部分收益用于支付家庭房贷及子女教育费用。借款到期后小李
无力偿还,小胡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小丽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李的借款虽以个人名义且小丽未事前签名或事后追认,但该借款用于经营水果店,且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房贷、子女教育),符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的情形。
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与小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