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共场所的认定没有统一固定步骤,通常先对照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判断是否符合特征,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的宾馆、饭馆等七类场所均属典型。
认定时重点考量三个要素:
场所是否开放而非封闭空间,能否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进入,功能是否满足公众生活、社交或娱乐等需求。
实践中卫生、公安等多部门会结合经营性质、服务对象范围及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认定,不同地区可能有灵活处理,但核心原则均依据法规及上述要素。
案情回顾:小李经营一家临街茶社,日常对外营业,偶尔以衣冠不整为由拒绝部分人员进入。小胡在茶社内地面湿滑处滑倒受伤,主张茶社为公共场所,小李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小李辩称茶社因有进入限制,不属于公共场所。
案情分析:1、判断茶社是否为公共场所需考量开放性及不特定多数人可进入性。茶社临街对外营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符合不特定多数人进入的核心特征。
2、小李以衣冠不整为由限制部分人员进入,属于合理经营管理行为,并未改变茶社面向公众开放的性质,不影响其公共场所属性的认定。
3、茶社的经营性质为向公众提供消费服务,功能用途满足公众社交需求,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的类似服务场所特征,综合应认定为公共场所。
4、实践中认定公共场所会综合经营性质、服务对象范围等因素,茶社的经营性质及服务对象范围均符合公共场所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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