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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备起诉资格吗

时间:2025.12.02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1.分公司通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过特定情形下有起诉资格。
依法设立且领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2.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活动产生纠纷时,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但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若分公司签合同违约,对方可起诉分公司担责。
若分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债权人可让总公司补充清偿。
分公司符合条件能独立诉讼维权,只是责任承担特殊。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分公司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分公司违约。小胡将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应成为被告。而小胡则认为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有起诉和被诉资格。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分公司依法设立且领取了执照,所以小胡起诉分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的,分公司具备被诉资格。
2、虽然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但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胡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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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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