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里的技术联系人一般无
连带责任。
他们主要负责在合同履行时,就技术问题沟通、协调和传递信息,工作多为事务辅助,不承担合同主要
权利义务。
2.技术联系人
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法律上,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失,可能要
赔偿。
合同中明确其对特定技术问题担责,就要依约负责。
3.没有法定或约定情形,技术联系人通常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指定小胡为技术联系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出现问题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小朱认为小胡作为技术联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其
赔偿损失。但小胡认为自己仅负责技术沟通等事务性辅助工作,合同未明确其需承担连带责任,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技术联系人主要负责合同履行中技术相关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传递,属于事务性辅助工作,本身不承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通常无连带责任。本案中若无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小胡无需担责。
2、若要技术联系人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小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小朱损失,可能承担
赔偿责任;若合同明确小胡对特定技术问题或事项承担连带
保证等责任,其需依约担责。但从案情看,未提及存在此类情形,所以小朱要求小胡担责缺乏依据。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