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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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认定及其法律适用“实际施工人”这一特定术语特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不确定时的承包方,其包括从第三方获取承建权的承包单位,即转包商;以及在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下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承包商,他们需要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职权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在此情况下,此被委托者扮演着施工项目的主要经理人或监管员角色,但并非我们所熟知并遵循的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概念。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关键在于:一是无效合同中的承包方,而非“实际施工人”之称;二是违法承包,无施工资质;三是虽非直接合同方,但通过施工实践与发包方有实质性法律关系;四是排除与上位承包方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的情况。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关键在于:一是无效合同中的承包方,而非“实际施工人”之称;二是违法承包,无施工资质;三是虽非直接合同方,但通过施工实践与发包方有实质性法律关系;四是排除与上位承包方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的情况。

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需满足:非有效合同承包人,违法无资质施工,与发包人形成实际权利义务关系,非上位承包人雇佣或代理。追讨工程款可向合同相对方或发包人提起诉讼,法院可追加相关方为被告或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间接身份应定位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揽方,即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不规范行为中的实际承包方。法律允许其向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亦可直接起诉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