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能追加未
实缴出资股东为
被执行人。
营利
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等,法院可依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让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2.实践中,
债权人要向
执行法院提追加申请并提供
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偿债且股东未实缴出资。
3.法院审查后,若
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
符合法定情形时,追加有法律依据且可行。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胡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许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向小许支付相应款项。进入
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小许认为小胡作为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但小胡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本案中小许需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小胡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形。法院经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会裁定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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