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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指定管辖案件如何处理

时间:2025.09.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1.双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分别指定不同法院管辖同一案件。
相关法院要及时沟通,并向共同上级法院报告。
2.管辖权有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上级法院会按便于诉讼、审理和执行等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3.指定管辖确定后,受指定法院要依法受理,不得推诿。
未获指定的法院,要移送案件材料。
当事人需服从管辖安排继续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合同纠纷,小朱向A法院起诉,小李则向B法院起诉。A、B法院的上级机关分别指定各自法院管辖该案件,由此引发管辖权争议。双方就管辖问题未能自行协商解决,于是将情况上报。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B法院协商无果后需遵循此程序。
2、共同上级法院会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等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最终确定的管辖法院需依法受理案件,不得推诿。
3、未获最终确定管辖的法院,要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指定管辖法院。当事人需服从法院的管辖安排,继续参与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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