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
签合同涉诉,
诉讼主体确定分情况。
有
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一定诉讼资格,可单独当原、被告;
财产不足担责时,总公司负补充责任,可列其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独立诉讼资格,以总公司为
当事人,由其参诉担责。
3.诉讼要收集合同、履行凭证等
证据,向有
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起诉需提交诉状和证据,按法定程序推进。
案情回顾:小朱代表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与小许
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小许将分公司单独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而小胡代表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与小丽签订合同出现争议,小丽不知该起诉谁。
案情分析:1、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涉诉,因其有一定诉讼主体资格,可单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担责时,依据《
公司法》规定,总公司要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可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就像小许起诉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案件。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由总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小胡代表的无营业执照分公司涉诉时,小丽应起诉总公司。另外,诉讼时需收集合同、履行凭证等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并提交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按法定程序推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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