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
刑法规定,
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者。
“罪行极其严重”包括
犯罪性质恶劣,像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等重大法益;
后果严重,如多
人死亡、重大
财产损失;
主观恶性大,有强烈故意、手段残忍等。
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者,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否则不适用死刑。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有
经济纠纷,怀恨在心。一天,小朱精心策划后,持
凶器闯入小胡家中,残忍杀害了小胡及其妻子和孩子,导致三人死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小朱作案手段残忍,且在作案后毫无悔意。案件审理时,小朱已满十八周岁,并非怀孕妇女,年龄也未达七十五周岁。小朱
家属认为小朱事出有因不应
判死刑,而检方认为应依法严惩。
案情分析:1、
从犯罪性质上看,小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一重大法益,符合严重
犯罪的特征。
2、在犯罪后果方面,小朱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主观恶性上,小朱精心策划犯罪,手段残忍且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同时,小朱不属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所以依法可考虑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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