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起诉遵循“原告就被告”,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是公民,住所地是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经常居住地是起诉前连续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
2.特殊情况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像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身份关系
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起诉。
具体要按
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定
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
产生纠纷,小朱欲起诉小许。小许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已离开A地去B地工作两年。小朱认为自己可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觉得特殊情况能突破“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小许认为应遵循一般原则,在自己户籍所在地A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
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是公民的,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小许离
开户籍所在地A地去B地连续居住两年,B地是其经常居住地,通常应在B地法院起诉。
2、只有在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相关诉讼等,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不存在这些特殊情况,所以小朱不能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许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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