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集体诈骗按
诈骗罪处罚,
诈骗金额三千到一万属“
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是“
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
2.
量刑方面,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3.各地可结合自身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组成诈骗团伙,通过
虚假网络投资项目吸引小许、小丽、小静等人参与。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让三人投入资金。小许投入5000元,小丽投入35000元,小静投入600000元。后三人发现项目是骗局便
报警,警方将小朱等三人抓获,但小朱等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小朱等三人诈骗小许5000元属数额较大,诈骗小丽35000元属数额巨大,诈骗小静6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2、《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小朱等三人应按照此规定被
定罪量刑,其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不成立。各地区虽可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影响本案基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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