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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5.08.1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1.要约人要有缔约能力,得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的人。
2.要约一般发给特定对象,发给不特定人且表明愿受约束,也可能算要约。
3.要约内容要具体明确,涵盖合同主要条款,让对方清楚意图。
4.要约要表明对方承诺,自己就受约束。
满足这些,要约才成立,对要约人有法律约束力,是订合同的基础。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李发出一份商业合作意向。小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明确将意向发给了小李这一特定相对人。意向中提及了合作的主要内容,如合作项目、双方大致分工等,内容具体确定。但小李认为小许在整个沟通中没有明确表明若自己承诺,小许就会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小许觉得自己的意向表达已经足够明确,双方因此就该意向是否构成要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成立需满足多个条件。小许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向特定相对人小李发出意向,且意向内容具体确定,满足了部分要约成立条件。
2、然而,要约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小李认为小许未明确体现这一点,若确实如此,则该意向不满足此关键条件,不能构成要约,也就不对小许产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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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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