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约赔偿损失通常涵盖
可得利益。
一方不履行或不当
履行合同致对方受损,
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可得利益指合同正常履行后
当事人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3.主张可得利益赔偿,需有
证据证明其确定且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不可预见则无需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李支付相应货款。小朱依约交付货物,但小李却未按时付款,导致小朱产生损失。小朱要求小李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其中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小李则认为该可得利益自己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应赔偿。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小李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小朱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2、小朱主张可得利益赔偿,需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确定性,并且是小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若小朱能证明,小李就应赔偿;若不可预见,则小李无需赔偿该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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