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定款项性质,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1.
当事人意思表示:
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判断。
若协议明确款项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
投资款;
若约定还本付息,则是借贷。
2.资金使用情况:
投资款用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投资者可参与决策;
借贷资金由
借款人支配,
出借人一般不参与使用决策。
3.风险承担:
投资款有经营风险,收益不固定;
借贷中借款人无论盈亏,都需还本付息。
4.收益回报:
投资回报与经营业绩挂钩,不固定;
借贷有固定利息收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款项协议,小朱向小李转了一笔钱。小朱认为该款项是借贷,要求小李到期还本付息;小李则称是投资款,双方产生争议。协议未明确款项性质,小朱转款后未参与小李的经营活动,小李也未向小朱披露经营情况,款项由小李自由支配使用。小朱想收回本金和利息,小李却以投资有风险可能亏损为由拒绝按借贷返还。
案情分析:1、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协议未明确款项性质,不能依约定判断。小朱未参与经营,不符合投资款需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且小李需按借贷性质还本付息更符合常理。
2、资金使用情况方面,款项由小李自由支配,小朱未参与资金使用决策,这符合借贷资金由借款人自由支配,出借人一般不参与资金使用决策的特点。
3、风险承担上,小李无论经营盈亏都应按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而不是以投资有风险拒绝,说明更符合借贷特征。
4、收益回报上,小朱要求固定的本金和利息,并非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不固定回报,也体现出是
借贷关系。综合判断,该款项应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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