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
拘役和
有期徒刑刑期同样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无期
徒刑剥夺罪犯终身自由,无刑期起算问题,先行羁押日期不折抵。
4.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
缓期满日起算。
判决执行日指实际交付
刑罚日,判决确定日指
判决生效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后法院判处其
管制。小朱认为应从被羁押之日起算刑期,而
司法机关表示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且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另外,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样存在对刑期起算时间的疑问,小李主张从自己被采取
强制措施开始算,司法机关则强调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小朱的管制刑期起算应以司法机关的说法为准。
2、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小李的有期徒刑刑期起算应遵循此规则,司法机关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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