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限
公司破产时,公司要拿全部财产偿债,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2.股东一般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若足额
出资,通常无需额外负责。
3.特殊情况中,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公司存在大量债务。小朱已足额缴纳出资,但小李和小胡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债权人小丽要求三位股东共同承担
公司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担责,而小李和小胡则试图逃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该有限公司应以自身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清偿债务。
2、小朱已按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一般无需再对公司债务额外负责。
3、小李和小胡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小丽要求小李和小胡担责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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