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签合同的是分公司,
起诉列被告得分情况。
有
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一定财产和独立
诉讼资格,能以自身管理财产担责,可单独列为被告。
2.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诉讼资格,应将总公司列为被告。
3.实践中,分公司虽无
法人资格但有相对独立财产,为便于执行和保障权益,也能把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分公司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不足时总公司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分公司
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小朱不知起诉时应列谁为被告。有人认为应单独列分公司,有人觉得应列总公司,还有人提议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因其具有一定财产和独立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可单独将分公司列为被告。
2、若分公司不具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此时应将总公司列为被告。
3、实践中,考虑到分公司虽不具法人资格但有相对独立财产,为便于执行和保障权益,也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总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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