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
网约车经营,要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一是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是投资人、负责人及
经办人身份、资信证明、
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主体资格与委托关系。
三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合法经营身份。
四是办公场所证明,如
租赁合同。
五是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体现技术条件。
六是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确保数据接入合规。
七是服务器在内地设置情况说明,保障数据安全。
八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文本,保障运营安全。
九是使用电子支付的,要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规范支付流程。
案情回顾:小许计划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但提交材料时,他遗漏了提供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以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未受理其申请。小许认为部分材料并非必要,与主管部门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要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多项内容,其中明确包含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小许遗漏这两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行政主管部门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未受理申请是合理的,小许认为部分材料并非必要的观点不成立,他应按规定补齐所有材料才能继续申请网约车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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