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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8.05 标签: 诉讼仲裁 公证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代理申请,因其不能独立表达意愿,办公证需监护人帮忙。
2.当事人和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就没资格申请公证。
3.申请事项是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公证机构没这能力,不予办理。
4.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有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不明,不符合公证条件。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假材料,公证要真实,虚假就不办。
6.证明材料不充分又不补充,证据不足无法完成公证。

案情回顾:

小朱欲为一项财产交易办理公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诸多缺失且拒绝补充。同时,小胡对该公证事项提出争议,称此交易涉及的财产他也有部分权益。此外,小朱在陈述交易情况时被发现虚构了部分事实。公证机构经审查,最终决定不予办理该公证。

案情分析:

1、小朱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且拒绝补充,符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2、小胡对公证事项提出争议,表明“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不明确,不符合公证条件。
3、小朱虚构事实,属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公证需以真实为基础,故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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